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4)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领导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得票超过出席会议业主半数但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以下方式产生:
(一)以幢(栋)、单元为单位进行推荐;
(二)业主自荐;
(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下属单位任职。
第三十七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且拒不改正的;
(二)违法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追究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履职负面清单: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
(四)煽动业主不依法维权,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造成小区不稳定事件发生的;
(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出现负面清单情形时,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该成员资格。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该成员资格的,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须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相关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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