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7)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
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意见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超过三分之一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
(一)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且区域内物业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
(二)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已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能成功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且区域内物业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合同期限最长至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之日。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合同交付物业后,业主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而业主拖延接收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已出(预)售但尚未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六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就物业服务费使用的审计机构选择、审计频率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人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十五条 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场、经营活动等水电费不得要求业主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应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人在收取分摊费用前及时向业主公示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当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标准加价混合统收。
设置独立计量表确实有困难的老住宅小区,经测算共用水电费总额后,按约定的方式由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快递等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上述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快递等服务单位清缴的费用,相关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人追缴,不得以未清缴费用为由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人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强制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擅自收取相关费用。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维修责任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修复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所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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