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  告

〔2025〕23 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吹哨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提倡实名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的线索,遵循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网络平台、邮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的,“吹哨人”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吹哨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吹哨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诬告陷害、敲诈勒索。

第六条 对“吹哨人”提供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处理。

第七条 “吹哨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的线索: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线索条件;

(二)涉嫌违法事项已依法处理;

(三)“吹哨人”在无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提供线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线索处理单位可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后请其协助核查。

前款所称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参与人员,但是依法负有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人除外。

第十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线索处理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或者告知“吹哨人”。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实名“吹哨人”提供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经查证属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后对证券期货犯罪作出有罪判决,且罚没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吹哨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本人实名信息的;

(二)违法行为线索已被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四)“吹哨人”是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的;

(五)违法行为线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

(六)“吹哨人”请求撤回线索或者放弃奖励的;

(七)“吹哨人”妨碍或者阻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不包括“吹哨人”提供新的明确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前款第四项不包括“吹哨人”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予以奖励的案件,每案按罚没款金额的3%进行奖励,并区分以下情形设置奖金上限: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