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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

前款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时该案实际收缴的罚没款金额。罚没款金额是指对违法案件所涉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数额。

第十五条 多人分别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综合考虑各“吹哨人”提供线索、事实和证据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对“吹哨人”分配奖金。

多人联名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吹哨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吹哨人”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事实的,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拟奖励案件的“吹哨人”在3个月内按要求进行登记确认。“吹哨人”逾期未按要求登记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匿名“吹哨人”补充提供实名信息及“吹哨人”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实名“吹哨人”奖励。

内部知情人员应当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属于内部知情人员身份证明的,按照一般“吹哨人”奖励。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吹哨人”奖励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吹哨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其他可以识别“吹哨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线索处理单位应当对“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

中国证监会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收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奖励目的的最小范围,并在处理中采取对内部知情人员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线索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严禁违规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及相关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线索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或者线索内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

第二十四条 “吹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造成相关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依法依规处理。对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打击报复,或者合规风控、督察稽核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吹哨人”与违法行为人串通,或者隐瞒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奖励情形,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吹哨人”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定处理。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4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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