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决议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5年12月23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扶持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和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指导、卫生护理、康复辅助、体检、家庭病床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文体服务;
(六)智慧家居、安宁疗护等特殊需求服务;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城乡统筹、就近便利。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完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重大问题。
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医养结合、健康卫生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养结合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展改革、司法、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数据资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置、运营和管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关爱居家老年人,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居家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职能,建设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等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区域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供需衔接。
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做好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工作,掌握和发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工作,提供居家老年人短期托养、医养康养等服务。
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应当及时收集、转介服务需求,提供居家老年人日间照料、助餐、文体等服务。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