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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12月25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用区域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分类管理;

(三)发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会同数据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数据信息共享。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新能源车、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增强公众的污染防治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更新。

第八条 本市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新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本条例实施前,未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摸底调查和补办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引导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提供销售端编码登记服务。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使用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治理、自然保护地和收储土地整理,以及林业生产等活动中使用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除、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使用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公路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客运、物流运输等活动中使用的;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使用的;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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