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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2026年1月8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富民强村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宣传推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乡村旅游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居民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旅游服务管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第七条 乡村旅游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交流服务等作用,参与乡村旅游的标准制定、服务评价、数字应用、宣传推介等活动,协助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托和利用乡村资源,依法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培育多样化、特色化的乡村旅游业态和产品,打造乡村旅游品牌。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采购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职工疗休养、春游秋游等服务。

对在乡村旅游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普查和发展状况调查,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文物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其主要内容纳入村庄规划。

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俗风貌、特色物产等特色,加强与周边以及相关地区的旅游合作。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乡村风貌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鼓励依托旅游风景道、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地、乡村田园、名人故居、红色文化基地以及其他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培育乡村旅游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民居民宅、乡村院落等重点乡村建筑、文化文物遗存。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与文化、农业、科技、教育、体育、健康等领域深度融合,科学、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下列乡村旅游项目:

(一)鼓励利用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俗风貌、特色物产、传统村落等资源,培育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打造具有运动、休闲、娱乐、研学、住宿、餐饮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集聚区;

(二)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出租入股等方式,推动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三)推动乡村传统文化、节庆民俗与现代旅游融合,通过丰收节、美食节、旅游节等形式,开发农业观光、实景演出、创意市集等文旅体验项目;

(四)弘扬地方饮食文化,传承地方传统美食技艺,发展农家乐、名优土特产品等经营项目,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美食品牌;

(五)鼓励利用地方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特色物产等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文化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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