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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决议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



(2025年12月30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经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包含烹饪、调制等),并通过现场或者网络交易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餐饮业发展规划布局,科学设置餐饮业经营区域,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餐饮业油烟排放抽查监测工作,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开展餐饮业油烟排放执法监测工作,依法行使餐饮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按职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应急、消防救援、数据资源管理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餐饮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向社会公布。餐饮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项目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第六条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污染物达标排放。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污水或者雨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不得向住宅小区内排放油烟。

鼓励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业经营者及时改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售、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人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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