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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三号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经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协  商

第四章 调  解

第五章 仲  裁

第六章 多元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力量。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并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推进科技赋能,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通过发出提示函、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协  商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 地方总工会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协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五十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经劳动者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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