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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四号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经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优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医疗保障、档案管理、人才、新闻出版、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并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等内容。编制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集约建设长三角政务服务渠道,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域网上办理。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下服务窗口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政务服务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高效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域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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