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全市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平台载体,通过开展代表活动,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具体监督工作。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探索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大数字化监督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多跨协同机制,深化预算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数字化监督应用场景,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议题,可以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监督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突出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九)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纳入的监督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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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