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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公开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并充分听取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需要在下一年度进行报告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说明监督事由、主要内容和初步安排等。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印发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联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两项报告列入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有关机关先行报告专项工作情况,再由执法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听取和审议下列事项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

(二)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

(三)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情况;

(五)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七)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报告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其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报告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如期送交的,或者报告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报告机关。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后,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研究处理方案,在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方案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按照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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