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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3)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报告。

专题调研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地方金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适时报告金融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经济工作相关报告的需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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