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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8)

(六)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

(七)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

(八)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八十七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

(五)责成限期自行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十八条 追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给予处分;

(六)决定撤销职务;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于交办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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