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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庆火锅的产业资源开发、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市经营的其他类型火锅的产业发展促进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重庆火锅,是指发源于重庆,运用独特工艺炒制、熬制和调制底料,以麻辣鲜香为代表风味,展现巴渝饮食文化习俗的火锅类型。

本条例所称火锅产业,包括火锅食品原料、底料、调味料、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火锅餐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研发、文化传承、品牌建设、配套服务等。

第三条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传承创新、开放融合、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 火锅产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六条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通过丰富供餐形式、优化消费提示等方式防止食品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饮食风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火锅产业有关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特色消费区等,推动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第八条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优质供给基地建设,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种植和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火锅食品原料供应能力和品质。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开发特色火锅食品原料产品。

第九条 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锅相关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制造基地建设,推动火锅产业相关企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支持火锅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火锅食品原料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制作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新型非热加工、锁鲜等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十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食材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仓储设施,共享冷链物流信息,推广集约化配送,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设重庆火锅发源地、生态火锅集聚地等消费新场景、新地标,支持举办火锅美食节、火锅博览会等活动,提升火锅消费水平。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创新定制化、主题化消费业态,拓展直播电商、在线展览、美食品鉴等营销方式,发展外卖配送服务模式,推动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鼓励火锅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重庆火锅名店。

第十二条 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和特色美食街区;

(二)培育融合火锅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鼓励开发具有重庆特色和市场潜力的火锅文创产品与服务;

(四)推动火锅美食体验融入休闲娱乐、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

(五)其他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等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火锅产业相关技术科研攻关,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推动底料、菜品、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支持重庆火锅餐饮经营者加强对火锅食品原料选用、底料制作、汤料调配、蘸料制作等工艺技艺的传承保护和研发创新,结合各地饮食习惯选用食材、调整风味,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食品原料、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火锅产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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