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2)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鼓励采用明厨亮灶、视频显示或者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过程向消费者公开。
第十五条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规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卡式炉等动火作业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严防燃气油气泄漏、火灾等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本市推动火锅产业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生产、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
市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平台集中采购、供应链管理、融资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食品溯源、检验检测等数字化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品牌、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汇聚火锅产业资源,支持不同类型的火锅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产业协作,开展技术与文化交流,推动火锅产业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开放发展。
第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外事等部门依托国际会议、国际经贸活动、重大国际赛事等,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开展火锅美食推介、品鉴活动,宣传推广重庆火锅文化,提升重庆火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拓展境外市场,在跨境投资合作、劳务输出、原辅料贸易、宣传推广、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高质量服务。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采取建设火锅食材仓库和加工基地、开设品牌连锁门店、发展跨境电商、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火锅产业领域投资支持,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信贷、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本、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参与火锅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经营者梯度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优化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加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务、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应当健全重庆火锅产业人才培养体系,统筹人才培训资源,开展“火锅料理师”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机制。
支持“重庆火锅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接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支持举办火锅产业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优秀人才申报相关奖项或者荣誉。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经济信息、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食品原料、制作技艺、风味类型、辣度、麻度等火锅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市商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部门推动建立重庆火锅评价体系,指导火锅产业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规范开展重庆火锅门店评价工作。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重庆火锅品牌建设,提升重庆火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支持申请重庆火锅相关商标、地理标志,申报“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
(二)培育重庆火锅品牌企业、品牌门店、品牌街区、品牌活动;
(三)支持打造重庆火锅区域品牌,创设、推广区域品牌形象标识;
(四)加强重庆火锅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挖掘、搜集重庆火锅文化资源,加强重庆火锅文献档案等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
支持重庆火锅主题博物馆建设,鼓励依法收集、整理、保护、捐赠重庆火锅相关文物以及其他实物、资料等。
推动重庆火锅传统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二十五条 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文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等开设重庆火锅专题展览,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为重庆火锅文化传播提供便利。
鼓励开展重庆火锅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文学、艺术、影视等创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火锅料理师”“重庆火锅师傅”等就业创业,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火锅产业相关岗位供求信息,促进待就业人员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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