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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火锅产业统计调查,分析火锅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火锅产业发展报告。

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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