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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3)

鼓励商贸、邮政、快递、供销、运输等企业建设、完善面向农村地区的共同配送中心、综合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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