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6修订)(6)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村民。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提供常态化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培训活动,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建设;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但是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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