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省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二)依法制定或者拟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会商、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作机制;
(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五)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和检测;
(六)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七)为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提出安全隐患改正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网信、外事、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气象、测绘、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法做好辞退、离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出入国(境)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归国(境)访谈工作;
(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
(六)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七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重点单位名录。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四)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监督检查落实有关措施;
(五)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六)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防范措施;
(七)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第八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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