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

(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发现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九条 涉及国防科研生产、重大装备制造等传统安全领域以及金融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源化工、基础地理信息、稀有矿产资源等非传统安全重点领域的有关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安全需要加强相应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查、检测,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要害单位周边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对安全控制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确需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实现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安全存储、分析研判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日为反间谍法宣传日。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活动,制作、刊登、播放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节目,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涉密人员、驻外人员及其近亲属和新招录人员、非涉密人员等不同对象,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面向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包含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育内容,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第十九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发挥教育基地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功能。

第二十条 公民、组织可以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可疑线索。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义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