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于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优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体育、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并根据企业跨区域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等内容。编制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集约建设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并保障运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域网上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下服务窗口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政务服务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强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且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域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第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健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第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长三角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省数据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数据主管部门按照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和高频办事需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推动业务数据标准统一,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和供给质量。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