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5号
《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已于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健全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保障发展规划有效实施,强化发展规划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导向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第三条 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规划法定的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为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发挥基础作用,与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供指导和约束。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发挥支撑作用,细化落实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提出的战略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强化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战略和规划数字化应用平台。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有关规划纳入战略和规划数字化应用平台,实现规划信息互联互通和全流程管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发展规划的牵头编制、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衔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规划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提高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规划的具体编制规范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开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应当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围绕发展战略安排,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发展规划。
第十条 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规划期内作出战略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各类主体行为。
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指标;
(四)空间战略格局;
(五)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
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各级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以发展规划确定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其他的为一般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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