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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2月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四条 驻琼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编制选举经费预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主持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一)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镇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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