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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二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决定

(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下简称“三个精神”)的重要论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引领全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大力弘扬“三个精神”,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领会精神内涵,凝聚奋进力量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团结引领全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紧跟时代步伐,凝聚精神动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二)弘扬“三个精神”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坚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切实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增强广大劳动群众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增强弘扬“三个精神”的传承性、系统性、协同性;健全政治引领的激励制度、产教融合的培养制度、能力导向的使用制度、多元融合的评价制度。

(三)弘扬“三个精神”应当构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工会、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弘扬“三个精神”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各级总工会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工作。

宣传、发改、工信、教育、科技、司法、财政、人社、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相关责任,积极发挥弘扬“三个精神”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弘扬“三个精神”,引领社会风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劳模精神,深入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卓越贡献、感人事迹,健全完善劳模培养、评选、表彰机制,落实劳模待遇,关心劳模成长,讲好劳模故事,形成全社会尊崇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倡导劳动精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畅通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渠道,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浓厚氛围。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工匠人才培育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各行业工匠培育方案,加强新时代工匠学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遴选高技能人才、云岭工匠、大国工匠、卓越工程师,打响工匠人才品牌,形成广大劳动群众走技能成才之路的良好局面。



三、提升能力素质,锻造过硬队伍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大力创新“政校企”合作等新模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劳动技能培训服务体系。支持高技能人才、云岭工匠、大国工匠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教师。加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促进产业工人知识更新和学历提升。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三个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增效行动,推动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挂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落实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贯通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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