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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5)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

(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档案;

(五)仅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档案;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档案业务知识,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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