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6年3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节 城市照明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节 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章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章 共同治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共治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韧性的原则,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统筹协调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标准和政策,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按照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市完善城市容貌管理制度,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与活力。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应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业务协同,推动实现信息归集、指挥调度、处置、执法、服务的智慧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改善作业条件,提高作业质量,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宣传媒介应当积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