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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2)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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