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接受职工监督。
工会运用数智化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能,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文化体育等活动,协助开展就业促进等工作。
第七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支持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八条 本市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符合首都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条 本市依法构建和完善工会组织体系。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在社区(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同一区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