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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