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2)
五、预防化解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九)完善矛盾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组织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参与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排查。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好12345热线转办事项,用好12348热线,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发挥综治中心平台统筹作用,完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监狱、看守所、信访办、工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司法所与辖区村(居)民委员会信息沟通联系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按照法治化“路线图”依法分类化解。
(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妥善化解房地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涉众金融等领域矛盾纠纷。注重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务用工、物业服务、农村土地等常见多发纠纷调解。发挥律师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推进访调深度融合,提高信访矛盾调解化解率,促进事心双解、实质化解。
(十一)做好有关群体服务管理工作。立足职责一体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问题诉求及时发现、快速协调办理和请示报告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安置帮教对象就业促进、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顺利回归社会。依法根据委托开展社区矫正,严格落实监管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六、强化组织保障,助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推进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所工作和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选好配强司法所长。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支持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要支持和监督司法所依法履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工作保障。统筹考虑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加快分类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司法所装备保障。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市、县级司法局新录用公务员到司法所锻炼,常态化组织县(市、区)司法局党员、干部到司法所为群众提供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司法所工作。鼓励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到司法所实习。加强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建设。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鼓励司法所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创新。用好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所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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