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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3)

  (七)打造要素融汇融通的开放平台

  17.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围绕农畜产品、能源及战略资源深加工等产业科技研发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与科技创业投资机构联动合作,提供全过程科创金融服务。支持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动中蒙跨境移动支付互联互通。

  18.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搭建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等便利服务。支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积极引进杰出人才。

  19.优化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探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在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环评方式、提升环评效能。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合理确定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项目范围。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预警,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坚持绿色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自治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和防范化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评估,妥善应对相关领域风险挑战。

  (二)加强组织实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增强刚性约束,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制度执行力,防止滋生腐败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统一适用于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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