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

  三、以提升就医连续性为导向加强转诊服务管理

  (七)明确转诊规则。各地区要组织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立足本地医疗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人群疾病谱情况,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和常见病、慢性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相应制定省域内、地市内和医联体内转诊规则并督促落实。转诊规则应注重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的转诊路径。发挥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引导患者有序转诊的作用,原则上由二、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评估患者跨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的必要性。

  (八)畅通首诊后患者转诊渠道。紧密型医联体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患者转诊提供便利,牵头医院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号源和床位,并及时接诊经基层转诊患者。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内住院一体化管理,上级医院要主动为恢复期、康复期等的患者提供下转服务,并通过定期联合查房、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后续治疗。地市级及以上医院要发挥专科优势,与所在地区的牵头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患者转诊提供支持。医疗机构要强化转诊服务统一管理,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到2027年实现全覆盖。

  (九)强化医保政策引导。统筹地区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住院起付线。进一步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稳步推进将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

  四、完善分级诊疗多元保障措施

  (十)加快完善紧密型医联体发展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完善符合紧密型医联体发展要求的薪酬制度,统筹平衡紧密型医联体内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内不同科室之间及科室内部的薪酬关系,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十一)完善基本医保差异性支付政策。健全总额付费动态调整机制,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各地可综合考虑医保基金保障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因地制宜适当拉开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报销水平,原则上统筹地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逐级拉开10个百分点左右的差距。加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保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分级诊疗导向酌情拉开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报销水平。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系数,加大对基层倾斜力度。

  (十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一、二级手术和护理、影像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当缩小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价格差距;对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推进区域内价格相对协同。加快推进以省为单位规范基层病种范围,实行统筹地区内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病种“同病同付”。结合落实立项指南,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安宁疗护、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确定,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分级诊疗有关政策措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成效,普及看病就医指引指南、慢性病防控知识,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作用和效果,推动提升人民群众对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树立规范有序就医理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判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取得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为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对各地工作开展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