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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1号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6年3月18日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因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电力企业承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重大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五条 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330千伏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的策略表或定值单未根据电网变化进行必要的整定、调整,或现场执行与电网调度机构正式下发的策略表或定值单不一致;

  (二)直流输电控制保护装置、330千伏以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采用双重化以上配置;220千伏以上电厂涉网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直流电源、通信通道、路由等不满足冗余配置要求;

  (三)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机组,4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未按要求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功能,或同步发电机机组并网运行时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照规程规定要求投入运行;

  (四)并入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单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未按要求开展进相试验;

  (五)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六)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监测的乙炔含量达到5微升/升或周增量超过2微升/升,或氢气含量超过450微升/升,或总烃含量超过450微升/升;

  (七)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变压器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L为基础对应方向的长度);支撑式硬母线或隔离开关支架基础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钢构架基础沉降量超过150 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3L;气体绝缘开关(GIS)设备基础沉降量超过200毫米,或沉降差或倾斜超过0.002L;

  (八)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

  与实际不一致或安装位置错误;

  (九)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全高50米以上杆塔塔身倾斜度超过10‰,或全高50米以下的杆塔塔身倾斜度超过15‰;±660千伏或750千伏线路全高50米以上杆塔塔身倾斜度超过15‰,或全高50米以下的杆塔塔身倾斜度超过20‰;

  (十)纳入国家层面管控的重要输电通道内存在可能引发通道线路全停的山火易燃物(松树、杉树等油性植物)、施工外破(保护区内爆破),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第六条 单套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部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拟启动的汽轮机调节部套(含主、调节汽阀)卡涩,或进入同一汽缸串联布置的主、调节汽阀严密性均不合格,或超速保护试验未按规定执行或结果不合格;

  (二)未制定处置汽轮机组转速飞升的应急措施,或制定了应急措施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临近控制室、主要通道、日常作业场所的高温高压汽水系统在调试、运行中泄漏时进行带压堵漏或未采取有效隔离或未采取停运措施;

  (四)发电机组轴系支撑和旋转部件金属材质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开展金属检验;

  (五)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硫吸收塔、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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