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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

  第七条 水电站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

  (二)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

  (三)中控室不能通过硬布线回路或其他可靠方式直接控制机组停机、关闭事故闸门和压力钢管主阀门;

  (四)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五)工程边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规定,经评估可能导致崩塌滑坡等严重后果;输水发电建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带病运行,经评估可能导致结构破坏、设备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水电站大坝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注册登记;

  (二)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或擅自抬高汛限水位和正常蓄水位;

  (三)大坝存在防洪能力不满足相应设防标准,大坝整体稳定性,坝体贯穿性裂缝,坝体、坝基、坝肩渗漏或者渗透稳定性不满足相应设计规范,泄洪消能建筑物损坏或淤堵,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枢纽区地质灾害等问题,经过分析论证,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情形;

  (四)泄洪工作闸门操作电源不能正常工作且无可靠应急电源。

  第九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贮灰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二)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情贮灰场;

  (三)贮灰场坝体有裂缝、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情况且未采取处理措施;

  (四)在贮灰场安全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等危及贮灰场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含技术改造)项目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应采取的措施未落实;

  (二)电力建设工程、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无资质或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

  (四)电力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方案规定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

  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者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管理程序;

  (五)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七)在人员密集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

  (八)电力建设工程征地红线内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电力检修项目(含技改项目)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滑坡、坍塌、山洪、泥石流、雪崩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接受质量监督,或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即并网;

  (二)电力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或者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四)施工单位在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关键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五)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虚构、伪造、篡改相关监理记录,未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开展检查即签署通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二条 覆盖一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和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并网厂站电力监控系统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二)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监控专用网络的广域网之间的联接处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加密认证网关;

  (三)生产控制区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非法连通(包括跨区直联、连接互联网等)。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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