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3)
(一)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者增设拟人化互动服务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拟人化互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注册用户1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万以上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安全风险的;
(五)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重点评估服务的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障措施建设情况;
(二)训练数据处理情况;
(三)用户极端情境的识别、应急处置、干预管理等情况;
(四)用户规模、使用时长、年龄结构等情况;
(五)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网络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六)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情况;
(七)自行发现或者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重大安全风险问题整改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发现拟人化互动服务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采取限制功能、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应用程序相关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核验。
第二十七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每年对评估报告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情况核实;发现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接入沙箱平台进行技术创新、安全测试,促进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拟人化互动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涉及提供卫生健康、金融等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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