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3)
已持有管制员执照,申请增加执照类别签注的,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第I项中的管制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通用知识: 
(一)与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相关的人的因素,包括威胁安全的因素与差错管理,安全管理;
(五)航空气象学,气象文档和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影响飞行运行和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和用语程序(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九)相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二)航空英语相关知识。
第三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导航、监视(雷达/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 Broadcast,以下简称ADS–B))等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辨读;
(三)飞行流量管理;
(四)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
(五)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六)风险管理、危险源识别与评估;
(七)管制中各类运行程序的实施方法;
(八)飞行冲突预测及安全间隔配备;
(九)加速并保持有序、高效运行的方法。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的,除了掌握上述知识外,还应当掌握机场跑道与滑行道结构、机场灯光、场面标记与标志等知识。
第三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导航等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飞行动态电报的拍发,航行通告的应用;
(三)飞行计划的使用与处理;
(四)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五)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工作中所用通信、监视引导(场面监视/ADS–B)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二)机场运行资源调配的方法;
(三)机场滑行道结构、停机位分布及限制;
(四)机坪灯光、场面标记与标志。
第三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通信、导航、监视(雷达/ADS–B)等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七)识别威胁安全的因素与差错,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飞行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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