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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4)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掌握民用机场使用细则的内容和编写所需的原始资料;

(十)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其他技能,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运行监控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各空管保障单位的空管运行工作;

(二)掌握空中领航计算;

(三)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四)掌握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五)掌握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六)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七)掌握所辖区域内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八)能够对航空器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熟练制定飞行计划;

(十)掌握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一)掌握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二)熟悉飞行组织工作,能够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三)熟悉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四)达到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其他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为机坪管制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执照类别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机坪航空器运行保障;

(六)合理、高效调配机场机坪运行资源;

(七)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八)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完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180小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240小时。

(三)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岗位培训教员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岗位实作且时间不小于60小时,但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历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的1年内完成,可以同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为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人员,可以简化本规则第三十三条通用知识和第四十一条申请经历的要求,其中通用知识可以不包括航空英语相关知识,申请经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申请人为已经持有军方飞行管制员执照人员,满足本规则及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民用航空相应类别管制员执照签注。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视情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

民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管制员执照的,其申请经历要求可以视情简化,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的1/2,并在执照中注明仅可从事管理或者教学工作。其中,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管制员执照的,还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限制,但其执照权利仅限于教学,不能从事管制指挥工作。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执照的管制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工作地点履行岗位值勤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与履行岗位值勤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持照人持有两个(含)以上执照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一个执照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的情况的;

(二)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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