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5)
(三)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管制员全面身体检查和休养,以保证管制员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十六条  持照人履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教员职责、管制检查员检查、协助参与行政检查时间计入管制员值勤时间。
第四十七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建立管制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四十八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实行注册管理。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自动获得首次注册。
第五十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作出是否掌握管制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注册:
(一)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管制工作岗位所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为满足注册条件的持照人进行执照注册,注册情况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应当在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管制单位不得安排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管制员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持照人连续超过6个月不从事执照载明的工作,再次注册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熟练培训,方可重新注册。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完成重新注册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中国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五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体检合格证,持照人岗位培训、近期经历的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未通过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取消执照注册。
未通过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第五十五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重新注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重新注册。
第五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情况报中国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管制单位正常运行,可以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英语资格签注、工作地点签注,以及执照注册要求等进行偏离。偏离申请由管制单位提出,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中国民航局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理论考试禁止行为的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
第六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可以吊销其管制员执照。
管制员有前款情形的,对其所属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工作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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