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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6)

第六十四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受到酒精类饮料或者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暂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对管制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规范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持照人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持照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一般征候、严重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中国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持照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

第七十一条  从事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执照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取消其管制检查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同时持有ADS–B特殊技能签注和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或者已通过ADS–B差异化培训并持有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直接申请换发进近监视管制或者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仅取得ADS–B特殊技能签注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补充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进近监视管制或者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

第七十四条  按照规定已取得机坪管制单位颁发的上岗资质的,进行管制员执照申请时,其年龄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已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的,理论考试合格后颁发管制员执照;未取得基础培训合格证的,理论考试合格后颁发管制员执照,但仅限于执照签注工作地点有效。

第七十五条  机坪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体检鉴定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中要求的Ⅲb级标准执行,但其他规章或者标准另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规章或者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六条  新建多跑道机场设立塔台管制单位时,管制单位暂不具备监视岗位实作条件,持有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应当以岗位模拟机训练替代岗位实作经历,且模拟训练环境与实际运行环境相符,训练时间不少于岗位实作要求的1/2。塔台分设进近的管制单位,在原机场管制单位承担空中交通服务工作的管制员,可以不考虑其申请经历要求。

第七十七条  由进近管制向进近监视管制过渡时,已取得本单位进近管制类别签注的管制员,同时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近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的,可以不考虑其申请经历要求;未持有其他工作地点进近监视管制类别签注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后,可以以岗位模拟机训练替代岗位实作经历,但模拟训练环境应当与实际运行环境相符,使用高难度练习,且训练时间不少于岗位实作要求的1/2。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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