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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意见(2)

  (十)提升城乡培训效果。鼓励城乡劳动者完成培训后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加强考务规范性建设,促进评价结果在城乡间、区域间互通互认。指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升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支持技工院校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扩大面向农村适龄青年的招生规模。鼓励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有针对性地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困难群体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就业竞争力。

  五、统筹城乡劳动者权益保障

  (十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托幼照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权利,提高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十二)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健全完善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十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探索有利于统筹城乡的参保政策。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优化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统筹地区、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网通办”。研究制定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六、统筹城乡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十四)健全省内衔接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符合条件人员在常住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加强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人员的就业帮扶。坚持因户施策、因人施策,落实精准帮扶措施,统筹实施开发式帮扶,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人员实施就业帮扶,做到识别一户、帮扶一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

  (十六)统筹用好城乡就业兜底保障政策。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化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将欠发达地区、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作为岗位开发重点地区。扩大以工代赈政策覆盖范围和项目实施规模,广泛吸纳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加强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协同联动,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七、保障措施

  (十七)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城乡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

  (十八)有效扩大乡村就业服务供给。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点站点建设、基层一线就业服务队伍建设中加大对乡村的倾斜支持,织密乡村就业服务网。鼓励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和个人在乡村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十九)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将统筹城乡就业情况作为全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地区和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优势特色和实际需要,创新更多促进城乡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措施做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地要深刻认识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机制,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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