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部属单位、部属高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我部修订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3月17日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面向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开展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平台,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质量基础设施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验室依托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行业公信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
第四条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推动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面向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面向行业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培育优秀质量人才、加强质量技术交流合作,面向政府提供质量管理工作决策支撑和技术支持,为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提供质量技术支撑。
第五条实验室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坚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验室的统筹布局、建设规划、认定批复、评估复核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实验室的申请推荐、建设指导、发展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负责为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持续提供条件和制度保障,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其业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推荐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产业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布局和认定实验室,保持适度超前规模。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居于行业前列的试验场所和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机制健全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二)具备相对稳定且结构合理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比35%以上。
(三)具备行业领先的质量科研能力,近3年在本领域主导(排名前三)研制的质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成果不少于9项(至少包含1个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2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具备面向政府、行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的能力,服务水平稳居行业前列,近3年为本领域提供的质量技术服务项目(不含常规检验检测类)不低于40个。
(五)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广泛与国内外产业界开展经常性技术交流与合作,近3年牵头组织(含主办或承办)的质量技术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3次。
(六)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十一条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直属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可由所在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规。
(三)推荐审查。推荐单位对照实验室认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形式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建议。专家组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六)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对拟通过认定实验室名单的意见。
(七)社会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公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实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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