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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

(八)发文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经过相关审核报批程序,正式发文认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声誉。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指定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服务需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质量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保持行业领先优势,有效发挥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持续跟踪国内外先进质量技术发展趋势,开展质量信息常态化收集和深度挖掘运用,积极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政策、标准、计量等研究,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积极承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面向本领域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为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质量设计、检验检测、诊断评价、分析改进等“一站式”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围绕认定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产品质量状况评估,形成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核查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可以实验室名义面向相关行业领域公布。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加强质量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展质量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研发和标准研制,推动先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可以实验室名义开展先进质量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上可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注重培养高水平质量专业人才,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质量人才队伍。鼓励以实验室名义开展本领域质量人才公益培训。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加强国内外质量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吸引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与其他实验室加强开展设备共享、数据互认、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政策、标准研制、专项资金、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和推荐单位核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对实验室三年运行状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实验室通过复核,准予实验室称号延续3年,并对优秀等次的实验室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在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复核,仍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实验室资格;实验室整改期间,暂停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由依托单位在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书面报告,并由推荐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有退出意向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文予以撤销,被撤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业务活动中因弄虚作假、结果严重失实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二)从事可能影响实验室业务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接受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性的资助。

(三)不按要求报送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或报告数据资料失真、失准、失实的。

(四)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计量等报告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泄露、窃取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

(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dustry(Productcategory)ProductQualityControlandTechnicalAssessmentLaboratory”。产品门类命名规则如下:

(一)产品门类名称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门类名称保持一致,一般以小类名称命名;

(二)若实验室能力覆盖某中类下80%以上的小类产品,可以中类名称命名;

(三)若实验室能力集中在某单一品种产品且该品种产品的产值较大、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强,可以单品名称命名;

(四)若实验室能力难以被归类为某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且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融合性,可视实际情况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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