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7)
第五十一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保修协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协议和装饰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各方参照使用。
第五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秘书、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物业管理知识培训,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指定装修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颁布的《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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