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制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
2026年3月22日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是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三)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四)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查询及管理,捐赠支付办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发布、查询、管理等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五)支持电脑端、移动端等多场景使用要求,满足不同使用场景下的操作要求;
(六)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募捐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通过银行或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捐赠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四)能够保证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国务院民政部门将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关信息与其运营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个人信息保护、首页展示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并在平台显著位置予以说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