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信息,并向网信、民政等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其他有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活动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未提供有效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募捐方案备案证明的;
(二)受到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依法不应当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手续费、技术支持费等任何费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必要费用,由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与支付机构协商承担,不得转嫁至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
第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含首页、搜索结果页、项目详情页等)不得插入以下内容:
(一)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企业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等;
(二)引导跳转至商业活动页面的链接,包括电商页面、金融理财页面等;
(三)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包括抽奖、游戏引流等。
第十五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
第十六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服务页面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举报并移交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开展调查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第十九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方案;
(三)运营主体同意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
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前后两家运营主体的合法登记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关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权、数据资产、用户权益保障责任等事项的协议或者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运营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确保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连续性和用户权益不受影响的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在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变更。必要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确定变更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申请书;
(二)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项目处理、数据保存等内容,并明确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三)运营主体作出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决策的会议纪要。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于三十日内确定是否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确定终止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情况复杂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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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