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3)

(一)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四)向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由电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通报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四)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取消指定公告的当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