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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2)

第十六条  支持淡季办展办会,统筹安排主题、档期、场馆等,引导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以及物流、餐饮、住宿等市场主体提供淡季服务优惠,做优“四季”会展经济。

第十七条  支持会展业实施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推动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线上线下会展活动融合创新发展,打造“永不落幕”的线上会展平台。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会展,推行绿色产品采购、绿色展台搭建和绿色会展服务,鼓励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技术举办会展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会展业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合作,在产业信息共享、产业链构建、产业要素流动等方面,强化补缺提质,实现借力发展。

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区位作用,利用会展场馆等资源集聚优势,围绕产业联动发展需求,联合其他市县举办特色主题会展,共同打造区域品牌会展。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会展场馆,完善周边交通、物流、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购物、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实现设施之间的联动、联通、共享,打造集旅游购物、休闲娱乐、商务洽谈、文化体验、运动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国际国内交往新空间。

支持现有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完善场馆功能,提高经营使用效益。

鼓励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设施、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利用酒店、商场、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举办会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为符合条件的会展业人才在设立企业、项目申报、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和停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会展业市场开发、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会展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业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会展业发展营商环境,细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将会展活动相关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线上线下双通道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办展、参展、观展的便利性。

探索和推动实施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政策的更加开放的会展展品、人员通关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举办会展活动遇到的问题,指导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为举办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交通、卫生、应急处置等综合服务保障和专项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活动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会展名称、标志、策划方案、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对其所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办会展活动的安全。

场馆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活动其他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举办单位的约定承担会展活动安全责任,共同做好举办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

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设计、施工、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建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招商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加强展前、展中、展后全流程管理,确保会展活动合法、安全、有序。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展示和展销伪劣、不合格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展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举办单位可以按照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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