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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9号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已经2026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李殿勋

2026年4月13日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2024年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公布

根据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6年4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本省落实国家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民营经济组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承担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职责,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畅通和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生产经营,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按规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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