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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刘莉(12)

(二)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置

  一般情况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的情况下,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记载,清算组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将清单在企业经营场所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拖欠工资和福利的具体数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对一般债权的质疑途径,应该同样适用于劳动债权。

八、制订分配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职工持股主体的财产分配

1、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依据

  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是指公司制企业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特殊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托管运作,集中管理,以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一种企业制度。职工持股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企业改制中普遍采用,且现今为止对职工持股制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首次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之后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均联合或独立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 ,但2000年民政部 以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与社团法人主旨相悖,从而暂停了对企业内部职工股进行社团登记。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公布实施,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信托持股的作法规范了职工内部持股问题。应该说我国对于职工持股现象现阶段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对已存在的职工持股进行必要规范。

2、 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分配方式

  以往形成的职工持股在经济主体中大量存在,职工持股矛盾愈渐突出。常见的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无主体资格,职工持股内部无股权划分,有的企业甚至无内部职工持股名录,更没有职工持股章程(或方案)等诸多问题。一系列问题都给职工持股权限、权利比例和职工持股的处置,以及公司清算留下后患。所以一大批改制后组建的公司在改制、清算和破产过程中会出现职工上访事件。但是公司的改制和清算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发展以及退市的重要阶段,矛盾虽然突出但不容回避。笔者建议,除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的情形外,职工持股分配问题必须采取由职工自主选择分配方案的方式进行。公司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内部相应决策部门通过,对于涉及职工持股分配方案更要求通过成员决策通过形成一致通过意见后执行。决事规则上应采取职工持股成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形式,由全体职工至少二十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分配方案才可执行,会议形成表决记录和会议记录。对于同股同权的持股情况,对于分配方案可不通过表决,但是对于公司清算方案职工持股代表仍有表决权。另外,由于职工持股属于共有股权的范畴,所以当原持股职工死亡后,其股权仍然保留,按照公司法76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依据继承其股权利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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